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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规定》的通知

  4.11 所有热工仪表(包括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盒、测温袋、节流装置、测温元件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检定,安装后对重要热工仪表应作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热工仪表安装前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节流装置填写复核尺寸数据报告)。所有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包括节流装置尺寸复核数据)应在机组投入运行时和竣工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作为热工仪表原始技术资料建档存查。
  严禁将不合格的热工仪表进行安装使用和投入运行。
  4.12 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必须合格,符合等级规定。凡无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不得使用。

5 调试及试生产期监督

  5.1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调试工作由专门的调试机构或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调试单位负责承担。
  5.2 调试单位应参与工程前期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及出厂验收。
  5.3 新装机组在调试前,调试单位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详细的调试措施或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各系统、装置的组成、功能以及调试步骤、完成时间和质量标准。
  调试计划应详细规定分部试运和整机启动两个阶段中应投入的项目、范围和质量要求。调试计划安排中必须保证各系统、装置有充足的调试时间和验收时间。
  5.4 微机控制系统调试工作人员必须做好防静电措施和微机内存组态信息的保存工作。
  5.5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调试工作应遵照原电力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和《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进行。在机组分部试运行时,与试运行设备直接有关的热工仪表、远方操作装置、热工信号、保护联锁均应同步投入。
  在开始进行机组整套总启动时,所有设计的仪表、保护、联锁、报警信号及安全所必须的顺序控制装置均应全部投入。自动调节系统可逐步投入,其调节品质应满足运行要求。个别装置由于某种原因一时不能投入的,应在试生产期内全部投入。
  5.6 施工、调试单位应按原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第159号)的规定,将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和供货单位为工程提供的热控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配件,竣工图和仪表检定报告、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全部移交业主单位。
  5.7 试生产期间,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调试、施工、设计及制造等单位进行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调试单位为技术负责单位,负责对遗留的问题及未完调试项目做深入的调整试验工作。
  对每套自动调节系统要做阀门特性、飞升特性及扰动试验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数据、曲线及试验报告,使自动和顺控装置投入运行后的调节和控制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5.8 试生产期间,电网调度应在安全运行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要全力配合,满足调试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的要求,确保实际调试工时和实效。
  5.9 为保证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顺利进行,机组实际运行时间应大于整个试生产期的80%,且试生产期的前期应完成锅炉燃烧调整试验和机组的效率试验。
  5.10 试生产期间,由于设计、制造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缺陷,应分别由设计、制造和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责任。业主单位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提出机组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贯彻落实。
  5.11 试生产期结束时,应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调试、生产、施工、制造单位对各项装置和每套自动调节系统的各项试验数据、曲线和扰动试验报告进行逐项考核验收。
  5.12 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见附录C。

6 运行监督

  6.1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 保持整洁、完好,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6.1.2 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映灵敏,记录清晰,并应定期测试整套仪表的系统误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 由调节器控制的重要运行参数应有越限报警或监控保护装置,在调节器正常运行工况下,被调量不应超出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规定范围,在扰动后被调量应能迅速恢复正常值。
  6.1.4 信号光字牌应写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应正确、可靠。
  6.1.5 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保持操作灵活、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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