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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2、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确认)表》(一式3份),并提交本人学历(学位)证件、工作总结、经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审查表》等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确认)表》应包括本人基本概况;外语、计算机水平;学习培训及主要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及工作成果。
  3、考核工作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德、能、勤、绩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由下而上地进行。考核结果应包括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的考核鉴定意见;单位技术负责人、人事负责人签署的考核认定(确认)意见及审批机关意见。
  五、认定(确认)权限
  1、员级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认定或确认,并归档。其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分离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2、中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本地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审批,并归档。其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分离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报本地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审批,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备案。
  六、《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核发
  1、直接认定为员级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其资格证书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自行核发,并盖本单位公章。其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分离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发盖章。
  2、直接认定为中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其资格证书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核发,并盖公章。其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分离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核发盖章。
  3、审批确认资格的人员不再核发《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本办法试行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考核)期满的转正定级工作,仍执行工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八、过去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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