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第四、五条限额下采购合同中所涉及的出国团组,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单列并须在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后,正式对外签订合同;第六条限额下的进口设备,一般不派出国团组,特殊需要派出国团组的,应从严掌握并在合同签订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手续后,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类机电产品和一般登记类机电产品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实行。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为便于电力系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实施,国家电力公司将制定实施细则。
附表:1.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文书送审表
2.进口机电设备评标报告送审表
3.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备案表
4.进口机电设备评标报告备案表
附表1:
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文件送审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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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单位主管部门 │
│年月日(业主单位主管部门签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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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单位:联系人 │
│ │
│ 电话: │
│ 地址: │
│ │
│ │
│ │
│ │
│ 年 月 日(业主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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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电话: │
│ │
│ │
│ │
│ │
├────────────────────────────────────────┤
│5.招标方式: │
├────────────────────────────────────────┤
│4.外汇来源: │
├────────────────────────────────────────┤
│5.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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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数量: │
│ │ │
│ │ │
├─────────────────────┴──────────────────┤
│7.预计总价值:U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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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