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承办司法部及其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比照司法部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设定。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应急预警监测机制及信息报告程序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做出科学的预测和判断,做好必要的准备,以便各有关部门在危机发生后能快速反应,使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性信息、事项后,事发当地监狱、劳教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或劳教局,地(市)所属监狱、劳教所应同时报地(市)司法局,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
3.2 信息报告内容
3.2.1 即时报告事项
(1)警察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造成死亡的;
(2)警察玩忽职守,造成罪犯3人、劳教人员5人以上集体脱逃的;或者造成未经减刑的死缓犯、无期犯或其他重要罪犯、重点三类劳教人员(指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错、从事非法宗教、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活动,在国内外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定影响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脱逃的;
(3)警察徇私枉法,私放罪犯、劳教人员,或私带罪犯、劳教人员外出,造成脱逃的;
(4)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5)罪犯、劳教人员暴狱(所)、骚乱的;
(6)罪犯、劳教人员10人以上聚众闹事、斗殴,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7)罪犯、劳教人员行凶,造成罪犯、劳教人员2人以上死亡或4人以上重伤的;
(8)罪犯、劳教人员行凶,杀害警察、武警、职工、群众的;
(9)监狱、劳教所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10)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5人以上非正常死亡的;
(11)监狱、劳教所与周围群众发生纠纷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12)枪支、弹药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