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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意见
(2005年4月11日 司发通[2005]26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随着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党员干部出国(境)增多,党员干部出国(境)虽然没有发生大的事故,但也有一些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有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不按规定上缴护照;有的团组管理比较薄弱;有的团组对派出人员把关不严,有照顾出国的现象;有的出国(境)团组考察访问结束后不交总结报告。对此必须引起注意,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最近,中纪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根据通知要求,针对我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部党员干部出国(境)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中纪委等八部委通知,进一步提高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的教育工作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中纪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要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和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团组的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审批制度
  (一)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严格执行规定,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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