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水农[1996]882号)
各电管局、电力局,水规总院、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华能集团,成套局、机械局,水科院,各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有关院所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深化改革,规范水电监理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工程建设特点,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重新修订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能源水电(1993)49号文废止。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水电农电司。
附件1: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附件2: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3: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水电监理)的管理,促进水电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水电工程建设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电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和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电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等,对水电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水电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水电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电力工业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水电监理的有关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向建设部推荐国家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全国水电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发证、注册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