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电监理业务的各类监理单位。
第三条 水电监理单位资质是指:该单位应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监理手段、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监理业绩等条件。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电监理单位的设立、变更和停业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一)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工作场所。
(二)有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及必要的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经电力部审查合格并发给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 设立水电监理单位,必须填写《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并向水电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合格后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两年内暂不定级,只核发临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在有一定业绩后方可申请办理定级。
第七条 申请水电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填写统一的《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一)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及工作简历;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证书号等;
(四)单位组织章程;
(五)监理业绩及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金证明;
(七)主要监理手段;
(八)拟申报的监理业务范围及等级。
第八条 向水电监理主管部门申请升级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升级申请书;
(二)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及业绩说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水电监理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交回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