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报名工作效率,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采用网上预报名方式。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布的考试公告应同时将公告电子版(或传真件)发送到司法部网站(电子邮箱:wlxxb@fzrb.cn;传真号:010-84772889),并同时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备查。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等原因造成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地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处理。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4.根据
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在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采用数码照相的地方的报名人员不再要求提交照片。
5.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本人通信地址。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报名当时不发给准考证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将本人通信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并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六)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收取报名费。报名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收取的报名费要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