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