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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的实施范围为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
  (一)《规定》中的城区在下列行政区域内确定:
  1.市辖区;
  2.不设区的市(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
  (二)《规定》中的镇区在城区以外的下列行政区域和其他区域确定:
  1.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政府驻地的镇;
  2.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的其他镇;
  3.乡、镇、街道不管辖的各类经济活动区域。
  (三)《规定》中的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确定。
  二、划分单元
  《规定》中最小划分单元又称为基本划分单元,即民政部门确认的村级地域,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三、城乡分类和代码
  根据《规定》,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四、城乡分类的解释
  (一)主城区
  主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二)城乡结合区
  城乡结合区是指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三)镇中心区
  镇中心区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2.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完全连接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镇乡结合区
  镇乡结合区是指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五)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是指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其中:
  1.开发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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