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林)场是指农场、林场的场部所在地的区域,以及经济较发达,具有一定的二、三产业规模的农(林)场职工聚集地。农(林)场部以上管理机构随驻地的行政区域划分城区或镇区。
3.其他特殊区域是指常住人口达到3000人,同时,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独立区域。
(六)乡中心区
乡中心区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七)村庄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五、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连接
连接是指城市(镇)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所延伸到的地域,且中间未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连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全部地域时,则该村级区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2.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尚有部分区域未延伸到,即仍有部分农业生产用地时,则该村级区域的全部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3.未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任何地方,或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一部分,但未延伸到村级区域的驻地时,则该村级区域为未连接的村级地域。
4.连接的乡级地域,是指当市辖区、不设区市和县政府驻地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延伸到所辖的乡级政府驻地时,则该乡级行政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地域。
判断连接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城市(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是指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镇的政府驻地,或市镇的中心位置,具有明显特征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2.在判断连接时,凡被下列非建设用地所隔开的,不作为连接:
(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苇地等;
(2)农业用地:耕地、菜地、灌溉水田等;
(3)园地:果园、桑园、橡胶园;
(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
(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弃置地: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等。
(二)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科研设施等。
(三)居住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