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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

  二、第二十一条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免税期限计算
  该条所说“从其第一次到达该国之日起不超过3年的“含义,是免税的条件,而不同免税期。如果其停留期超过3年,即应从第一年起征税。对为期3年的计算,对中途离开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应连续计算;超过6个月的,可以扣除计算。此项待遇,每人只给一次。如一位教师或研究人员停留一年离开,隔四年的又回来停留一年,对其两次停留,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均可免予征税。如果该人第二次回来停留二年以上,应对其在第二次停留期间,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是的报酬进行征税。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学生和实习人员的免税期限的计算
  该条第二款所说“从该项接受教育或培训开始起超过5年的”计算,与第二十一条相同,即中途离开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应连续计算;超过6个月的,可以扣除计算。但对超过5年的,可以从第6年开始征税。
  四、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说“应允许在根据中国税收计算的同一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计算的联合王国税收中抵免”,其含义是:英国在考虑抵免时,需要知道该项所得的来源、种类和所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并不是基于与中国征税相同的所得数额计算税收抵免额。
  该项括号内所列“对从支付股息中利润缴纳的税收”是中文译误,应为“对从支付股息的利润中缴纳的税收”。
  过去对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的解释,凡是对本通知所作出的解释不一致的,均应以本通知的解释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情况,一并报送我局。
  附件:一、《英国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二、《英国关于申请居民证明程序的说明》

附件一          英国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一、个人
  个人的居住概念分为两种:一是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仅居住一个纳税年度;二是普通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习惯性居住几年。
  如果某人在英国属普通居住,即在其居住期间拥有居所,负有缴纳英国税收义务,即使在此期间出国在外一个纳税年度,并且按照通常标准在该年不应视为英国居民,亦视其在英国保留居所并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超过183天,不论是一次还是累计居住(起止日不计入),均视为英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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