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1月25日 国税函发[1995]06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国税函发[1994]19号《关于磁卡制作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公司经营磁卡业务如何计征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