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意见
(高检会[1990]19号)
各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党委统战部,计划单列市党委统战部: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
十一条 要求,现就检察机关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约检察员的聘请范围和数额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在本地区,同级民主党派组织向统战部门推荐的人选中聘请特约检察员。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先在省、自治区(不含西藏)、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聘请工作。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和少数具备条件的大、中等城市检察院也可开展聘请工作,但不全面铺开。
宗教界人士和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不在聘请范围之列。
聘请数额由聘请单位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决定。
二、特约检察员的条件
1.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3.具有一定的法律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秉公办事;
4.本人愿意参与检察工作,且年龄合适、身体健康。
三、特约检察员的职责任务
1.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
2.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建设和执行政策、法律情况,以及检察干部遵纪执法情况的批评和建议;
3.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
4.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
5.参与讨论研究有关政策、法律和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