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应与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防腐蚀的内容;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指导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相关标准、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并具备妥善保管条件;
(五)具有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施工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仪器;
(六)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七)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达到《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的要求,并能随时跟踪新标准、新规范的颁布执行情况。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领取《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书》,或从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网站下载,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二)企业将申请书及申报材料报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
(三)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上报的申请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章 专业施工能力审查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申请单位的专业施工能力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审查分为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施工质量检测两部分。
第十条 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审查组进行,主要是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