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使保健食品的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条 本技术规程旨在规范保健食品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使保健食品的研制、申报和评审有章可循。有关“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和“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技术要求,须依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执行。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第三条 国内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一)国内保健食品申请者,必须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填写《保健食品申请表》,并报送
《办法》第
六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料及样品。
(二)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省级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卫生部。
(三)申报资料及样品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送至卫生部卫生监督司、逾期上报的产品将列入下一季度评审。
(四)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负责受理上报的申报资料,并组织召开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
第四条 进口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一)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者,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填写《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表》除提交
《办法》第
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出产国(地区)官方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等资料,代理商还应提交生产企业提供的委托书。
(二)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负责受理进口保健食品的申请并组织召开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