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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三)进口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试验或验证工作,须在卫生部指定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检测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技术中心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
  (四)对以单一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在理化测定的基础上,若用量在安全剂量范围内,且达到有效剂量,一般不要求做功能学评价试验,但对以多种单一营养素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
  (五)对营养强化食品,若宣传其功能,应按保健食品申报。
  (六)未列入《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的功能学评价项目,在申请者提供方法的基础上,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卫生部认定的其它功能学检验机构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如试验结果肯定,该产品可申报保健食品,但必须提交具体试验方法及有关参考文献。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可靠性,由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专家评定。
  第二十条 功效成分资源的审查
  (一)原则上申报资源应提供产品功效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二)单一功效成分的应提供该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三)多组分产品,原则上应提供主要功效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四)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原料名单及含量。
  第二十一条 产品稳定性资源的审查
  (一)产品的稳定性是其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是核定产品保质期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申请者须提交产品的稳定性资料。
  (三)稳定性试验是将定型包装的产品置于温度37-40℃和相对湿度75%的条件下,选择能代表产品内在质量的指标,每月检测一次,连续3个月,如指标稳定,则相当于样品可保存两年。有条件的申请者,还可选择常温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周期一年半,此法较前者更可靠。
  (四)产品的稳定性试验,至少应对三批样品进行观察,所有代表产品内在质量的指标均应监测,并应注意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对产品稳定性的影响。
  (五)有明确功效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供功效成分的稳定性资料。
  (六)稳定性试验报送的资料,应包括试验方法、数据、结论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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