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换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的通知
(〔1996〕外经贸技回函字第82号)
各有关单位:
我部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新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新表格增加一联《到货证明》(见附件),全套表格共四联。
新启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前三联与原有表格完全相同。第四联为背底印有浅绿色MOFTEC字样的《到货证明》。在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进口商和用户应及时填写此证明,随后连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货物提单的复印件,一并交回审批机关。
为方便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填写、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新表格第二、三、四联背面增加印了“填表要求”(第一、二联相同)。
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四联表格中的全部内容(四联表格右上角的编号必须相同)。关于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有关规定,仍按一九九0年四月十三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执行。
新表格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后,旧表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十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新旧表可同时使用。
在申办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联系。
联系电话:65197390 65197376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院内3号楼3814室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到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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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到货证明 No00030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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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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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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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最终用户说明》序号 │ │货物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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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最终用户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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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地点 │ │到货口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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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品用途(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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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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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进口商声明 │ 以上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 进口商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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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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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以上内容属实,上述商品/ │ ┃
┃ │ 技术已于 年 月 日│ ┃
┃ 用户声明 │ 交我单位使用。 │ 用户签字盖章 ┃
┃ │ │ ┃
┃ │ 特此证明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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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送交此到货证明时,请附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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