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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换《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换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的通知
 (〔1996〕外经贸技回函字第82号)


各有关单位:
  我部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新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新表格增加一联《到货证明》(见附件),全套表格共四联。
  新启用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格前三联与原有表格完全相同。第四联为背底印有浅绿色MOFTEC字样的《到货证明》。在办理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两个月内,进口商和用户应及时填写此证明,随后连同进口商品的海关报关单、货物提单的复印件,一并交回审批机关。
  为方便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填写、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新表格第二、三、四联背面增加印了“填表要求”(第一、二联相同)。
  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四联表格中的全部内容(四联表格右上角的编号必须相同)。关于申办《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有关规定,仍按一九九0年四月十三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执行。
  新表格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启用后,旧表可继续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十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新旧表可同时使用。
  在申办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联系。
  联系电话:65197390 65197376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院内3号楼3814室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到货证明》
<font size=+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到货证明            No0003011B
┏━━━━━━━┯━━━━━━━━━━━━━━━━━━━━━━━━━━┓
┃       │                          ┃
┃进口商名称  │                          ┃
┃       │                          ┃
┠───────┼──────────────────────────┨
┃       │                          ┃
┃出口商名称  │                          ┃
┃       │                          ┃
┠───────┴──────┬─────┬──────┬──────┨
┃              │     │      │      ┃
┃办理《最终用户说明》序号  │     │货物运输方式│      ┃
┃              │     │      │      ┃
┠───────┬──────┴─────┴──────┴──────┨
┃       │                          ┃
┃最终用户名称 │                          ┃
┃       │                          ┃
┠───────┼────────────┬────┬────────┨
┃       │            │    │        ┃
┃  报关地点  │            │到货口岸│        ┃
┃       │            │    │        ┃
┠───────┼────────────┴────┴────────┨
┃       │                          ┃
┃商品用途(中文)│                          ┃
┃       │                          ┃
┠───────┼──────────────────────────┨
┃       │                          ┃
┃商品名称(中文)│                          ┃
┃       │                          ┃
┠───────┼──────────────┬───────────┨
┃       │              │           ┃
┃       │              │           ┃
┃ 进口商声明 │  以上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  进口商签字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内容属实,上述商品/ │           ┃
┃       │ 技术已于  年  月  日│           ┃
┃  用户声明  │ 交我单位使用。      │   用户签字盖章   ┃
┃       │              │           ┃
┃       │ 特此证明         │           ┃
┃       │              │           ┃
┃       │              │           ┃
┗━━━━━━━┷━━━━━━━━━━━━━━┷━━━━━━━━━━━┛
注:送交此到货证明时,请附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货单的复印件。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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