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
夜班(每日以8h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计算节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费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口自行公布执行。
第六条 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基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国际过境货物:
1.水运转水运;
2.水运转铁路;
3.铁路转水运。
国际过境货物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各项费用。
注:散油、烈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牲畜、动物,不办理转口业务。
领航、移泊费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根据“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B、C)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
超出各港引领船舶地点以外的引领,其引航费,10海里以内者,按引航费率的30%加收;超出10海里以外者,按引航费率的50%加收。
引航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八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根据(表2)编号2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移泊费。
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九条 引领船舶过闸,根据(表2)编号1(D)的规定,按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条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领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领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二条 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费。滞留时间在1h以内的免收,超过1h的连同开始的1h在内,根据(表2)编号4的规定,按每人每小时计收滞留费。
第十三条 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根据(表2)编号3(A、B)的规定,按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接送引航员交通费。
系、解缆费
第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靠离或移泊时,根据(表2)编号5(A、B、C、D)的规定,按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