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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5年9月22日交通部
 交财发[1995]89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集团管理要求,结合部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目的是适应国内国际竞争环境,发挥集团优势,避免经营风险,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所属的企业集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四条 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由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按产权纽带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企业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按股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及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入的企、事业单位;参股单位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所持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但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业集团成员中的企、事业法人;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运输、生产、经营、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
  未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化改造。
  第五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总经理(总裁)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的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作为决策中心和投资中心根据企业集团章程负责企业集团的内部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及规章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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