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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
 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58号)


  为进一步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和使用人才,培养造就跨世纪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总结“八五”期间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在全国遴选五百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每人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按照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培养,以达到继承学术经验和培养人才的目的。现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实施细则和指导老师名额分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下发。

                         1996年6月14日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

  第三条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2.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能够在受聘单位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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