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工业、商业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或者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两年以上。
2.年龄四十五岁以下。
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主要指中药人员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工龄达十五年以上者,亦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的在岗临床人员或中药技术人员。
5.品学兼优,有长期从事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
第五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程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各省市开展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名额。
2.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组织指导老师的遴选工作。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经征得符合指导老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评议,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3.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的名额,公开遴选各指导老师的继承人。遴选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进行必要的考核或考试,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三、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继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宏观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继承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承担继承工作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教 学
第九条 学习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以跟师实践为主,采取师承方式实施教学,着重培养临床的实践能力。指导老师主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经验和专长;继承人通过不断实践、细心揣摩,学习和继承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同时不断加以整理提高。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