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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地中医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继承教学的目标要求是:
  1.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含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两篇以上。
  4.继承教学期满,提交全面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结业论文。
  第十二条 继承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
  1.指导老师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2.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四天(包括跟师实践时间)。
  3.继承人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操作做出记录,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十三条 继承教学期限为连续三年。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并确实学有成效者,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学习不满两年者,则终止继承学习,不能参加结业出师考核。
  第十四条 继承教学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继承人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能专心致志地从事继承教学。

五、考  核

  第十五条 继承工作必须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有关部门对继承工作的考核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以及出师验收。
  第十六条 带教单位应加强对继承工作的平时考核,主要考核继承教学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带教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带教单位每半年对继承人进行一次阶段考核,按照统一印制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归档,报省市中医主管部门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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