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继承人学习三年期满,由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组织对继承人结业考核进行核查和验收。继承人经结业考核以及出师验收合格者,由国家发给出师证书;指导老师由国家颁发荣誉证书。
六、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照发。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在继承教学期间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带教津贴。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通过规定的职务评聘程序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职数限制。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具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照职务评聘要求和程序进行。
七、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各地安排落实。国家每年拨出一定的专款,作为开展继承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继承人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此项工作以适当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继承工作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经验整理、带教津贴、表彰奖励等。
八、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可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也可由单位所在省市中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作。
军队系统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可由军队有关主管部门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在执行本办法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