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其自报在日本国或英国的居住情况、受雇或从事业务的情况及其所负的纳税义务,并相应查阅其所持有关本人身份的证件、护照和派其来华的公司企业等单位所开具的证件进行判断,一般可以暂予承认,再视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查证或通过情报交换进行了解。
2.对个别情况不清,或者来自第三国或本身为第三国个人,确实无从判断,又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可以要其提供对方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不能提出证明的,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3.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中英税收协定参照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列有判断归属于哪一方居民的规则。中日税收协定只明确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当通过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各地在执行中日税收协定的实际工作中,如遇有同时为中日双方居民的个人,发生中日双方都要对该个人的境内境外所得进行征税等问题时,各地应将该个人的职业、住所或居所以及其在对方国家所负担纳税义务等详细情况报送总局。由总局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与对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
二、关于确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常设机构的期限计算问题
中日、中英税收协定都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常设机构,中日税收协定还明确包括与工地、工程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可暂按以下几点掌握执行:
(一)确定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的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第一次派员进入现场开始实施合同或项目动工之日起,至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凡连续6个月(不含6个月,跨年度的应连续计算)以上的,即为该对方国家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按照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的得税;连续为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影响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所应征收的其他税收。
(二)对方国家的企业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其在我国进行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不以每个工程作业项目分别计算。
(三)对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其连续日期以后,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所承包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