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国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虽然有中日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但仍可以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49号《关于对
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
二条的规定,在1990年底以前,免予征税。
五、关于以技术费的征税问题
(一)依照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规定,对英国居民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技术费,包括技术、监督管理、咨询服务和提供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的款项,可以不计算其在我国从事上述活动的日期,都准许其先扣除支付给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的雇用人员的款项,再以其余额的70%征收不超过10%的所得税,对其雇用人员取得的款项,依照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所列的技术服务,包括为转让专有技术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二)英国居民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技术费,其中符合财政部(83)财税字第149号《关于对
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
二条规定的范围的,仍可以在1990年底以前,免予征税。
六、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限制税率征税问题
依照中日、中英税收协定的规定,对日本国居民和英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受益所有人是对方国家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其中,依照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英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对该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是指出租设备的租金,不包括租赁贸易的租赁费,对租赁费应按对利息的限制税率执行),应按其总额的70%征收不超过10%的所得税。各地在执行上述限制税率的实际工作中,可以区别以下三种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