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
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 财税字〔199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