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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八)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政府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第十一条 财政部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财政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在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公开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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