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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一)财政部门户网站(www.mof.gov.cn);
  (二)财政部文告和财政部主管的报刊;
  (三)新闻发布会;
  (四)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五)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六)财政法规汇编;
  (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
  其中,财政部门户网站是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财政部机关单位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财政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财政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财政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财政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财政信息的产生时间,一般为单位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分管领导、部办公厅或部领导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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