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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财政信息,并按照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财政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的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
  无下网要求的,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财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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