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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应当明确社会评议的组织机构,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形式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三十条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财政部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由机关纪委牵头,协同驻部监察局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财政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部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部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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