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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解决宁夏地质矿产勘查系统住房改革资金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解决宁夏地质矿产勘查系统住房改革资金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5]3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解决宁夏地质矿产勘查系统住房改革资金的请示》(宁财(综)发[2005]6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的规定,原地质矿产部和各工业部门地质勘查费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保持不变,由财政部统一划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等。当时在划转地方的地质勘查费中已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由于当时中央单位尚未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因此,划转地方的地质勘查费中不包含住房补贴。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的规定,各地区应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应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据此,宁夏地质矿产勘查系统住房改革资金应由宁夏自治区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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