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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的通知
(财办综[2005]107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5]32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日程安排,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2005年1月1日以前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级差补贴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规定执行。2005年1月1日以后按月补贴、级差补贴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执行。未达标补贴标准暂按厅字[2005]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优先将公房出售收入用于发放购房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扣除计提住房维修基金后,剩余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发放购房补贴。为此,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06年购房补贴预算时,应当优先考虑动用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用于发放购房补贴,之后再考虑申请中央财政预算拨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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