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出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物资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物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五、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物资,按实际成本(盘盈的材料物资,按照同类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六、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物资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或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第124号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所有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企业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物资”科目,可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货款已经支付但尚未到达,或虽已到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科目;已经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借记“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二、购入、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对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物资”科目的有关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企业应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期末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物资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超过一年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期摊销,分期摊销时,借记“间接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三、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本期损益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当计算确定其所拥有的数额,并将其计入本期投资损益,同时按照该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在增加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减少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被投资企业分来的利润时,企业应作为长期投资减少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本期损益以外的原因,如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当计算确定所拥有的数额,按照计算确定的数额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调整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的数额。
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接受捐赠和对资产进行法定重估增值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对接受捐赠和确认的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折算差额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外币投资折算差额为贷方余额时,企业应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外币折算差额为借方余额时,企业应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2.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分摊。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其他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物资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资产帐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为开发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和其他装置,应另设备查簿进行实行管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的改良支出直接记入“递延资产”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和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数额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记帐。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记帐。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算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支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再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出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筑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投资者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下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入时或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或“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本企业,应进行转帐,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自“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核算,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八、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帐页,按保管、使用单位分设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和顺序登记,只记金额,不记数量,按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分别设置,每一固定资产设置一张。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模、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或购置年限、折旧率、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卡片的分类及其增减记录,必须与明细帐一致,以便相互核对。明细帐和卡片的格式、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项目(工程)成本”、“辅助生产”、“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7号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本科目下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工程以自营方式进行的,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发生的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有关科目。
固定资产购建工程以出包方式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固定资产购建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少付的人民币,应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帐。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69号科目 临时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用施工准备费而建造的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用施工准备费购建临时设施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应付帐款”等科目;按规定在勘察项目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时,借记“应付施工准备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报废、毁损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施工准备费”科目。
三、本科目可设置“临时设施原值”和“临时设施摊销”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临时设施的购建和摊销。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确认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收到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营业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或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理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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