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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


             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31日 司发[1993]004号)
部直属各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改进部直属公司的管理工作,我们对《司法部直属公司管理规定》作了一些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部属各企、事业单位所办公司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何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直属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部直属公司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直属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部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条 部直属公司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部直属公司由司法部直接领导。对公司的管理,由分管计划财务工作的副部长主管,计划财务司负责具体管理和指导。
  公司应予每年三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次年二月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部;涉及公司发展前途、重大经营决策等问题应出部专题报告。
  第五条 部直属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政治部考核,部党组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任免或聘任、解聘,由总经理提名,报经主管副部分同意后,由总经理任命,报政治部备案。
  所有公司(中心)机构均不划分级别,其管理人员一律不套用行政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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