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公司报司法部审批的各项计划、报告;
(二)负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提名、任免或聘任、解聘;
(三)任免或聘任、解聘公司各室(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正副经理、正副厂长;
(四)提出公司的利润分配、工资调整、福利方案以及有关职工、工资福利重大事宜;
(五)决定公司机构的设置及用工制度;
(六)依照有关规定奖惩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设立部直属全国性公司及中外合资公司;需经司法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批准。
部直属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需经司法部批准,并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备案。
计划财务司统一负责管理公司申请、审批事项。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
(四)行业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五)公司经营的业务涉及国家专营规定的,需有国家授权专营管理部门的意见;
申请成立企业集团,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报组建方案。公司获批准设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于三十日内送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必须政企分开,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所办公司,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处以上的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司兼职。任何个人不准以司法部的名义从事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条 部直属公司的党务、工会、共青团、人事保卫等文件资料领报、人员出国涉外活动、法律法规等事宜,分别由部直属党委、政治部、办公厅、外事司、法规司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部直属公司的国有资产变更及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应报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