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领导在选人时,要首先考虑现职人员是否合适,现职人员合适的,原则上
应选现职人员,以利保持机关稳定。个人选位时,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当个人意向与组织决定出现不一致时,要自觉服从组织的决定。
4.加强思想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在过渡任职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全体同志正确对待过渡任职工作,尤其是要注意解决在双向选择中出现的一些思想问题。选定每个人,都要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对问题较多,可能被选不上的人员,更要多做工作,积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保证整个队伍的稳定,争取使部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任职工作得以顺利、圆满的完成。
附件四:
司法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1.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照“司法部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三定”方案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2.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3.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不搞平均设置。各司局、各处室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按照“三定”方案确定。
二、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层次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过渡考核后进入职位的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
2.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