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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
 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和我部前不久下发的《关于组织1994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司发通〔1994〕036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今年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中国大陆律师资格,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它不仅可以进一步密切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业的交流与协作,同时也是为使我国律师资格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因此,请各有关单位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我部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稳妥、完备的措施,务必保证港、澳、台地区居民首次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如期顺利地进行。
  二、有关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由我部律师司统一管理,其具体的组织和考务工作由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承办,有关考生报名、考场设置、监考、评卷等工作由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协办。
  三、上述承办与协办今年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请按下列分工与要求办理各项有关考务工作:
  (一)关于报名工作。港、澳、台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定于今年8月20日至24日,由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报名站,依据《1994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地区考生报名简章》的规定予以统一办理(具体包括报名咨询、接待、办理报名手续、收取报名费等)。公司须在报名结束后五日内完成对报考人应提交证明(证件)材料的查验工作,并登记造册,于八月二十八日前将所有考生报名材料及收取的考生报名费一并报送考试中心,由其审核签发《准考证》,并于九月十日前将《准考证》送达公司,以保证公司于九月二十五日前在原报名地点向被获参考人员发放《准考证》。
  (二)关于考场设置、监考和评卷工作。港、澳、台地区人员的考试定于十月二日至三日在考试中心专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大学的考场统一进行,有关考场具体设置、考试和评卷工作,由广东省司法厅组织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大学予以办理,并应成立专门的考务办公室,按下列步骤与要求承办有关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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