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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
 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
 (1996年10月6日 税委会〔1996〕2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列动物胚胎、混合甲酚暂定税率的税目和税率,其税号、货品名称、税率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两个纺织原料的暂定税率税目的货品名称,详见附表二。
  三、将暂定税率商品目录中72251110、72261110两个矽钢片税号更换为72251190、72261190,更换后的税目,详见附表三。
  四、停止执行新闻纸(税号:48010000)7%的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新闻纸15%的税则规定税率。
  五、以上通知自1996年10月15日起实施。其中对1996年10月15日以前已正式签定合同并在1996年10月20日前向海关备案、于海关确认的合理的到货期内报关进口的新闻纸,仍可按7%的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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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税则税号 │  货品名称  │ 1996年税率 │  暂定税率  ┃
┃  │      │       │   (%)   │  (%)  ┃
┠──┼──────┼───────┼────────┼───────┨
┃1 │05119990  │动物胚胎   │  20     │  0    ┃
┠──┼──────┼───────┼────────┼───────┨
┃2 │27076000  │混合甲酚   │  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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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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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税则税号 │ 调整前货品 │ 调整后货品名称  │1996年税│暂定税率┃
┃号│     │  名称  │         │率(%)  │ (%) ┃
┠─┼─────┼──────┼─────────┼────┼────┨
┃1│55013000 │聚丙烯腈长丝│聚丙烯腈或变性聚 │ 18 │ 7  ┃
┃ │     │丝束    │丙烯腈制长丝丝束 │    │    ┃
┠─┼─────┼──────┼─────────┼────┼────┨
┃2│55033000 │未梳的聚丙烯│未梳的聚丙烯腈或变│ 18 │ 7  ┃
┃ │     │腈短纤维  │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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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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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税则税号 │    货品名称    │ 1996年 │  暂定税率  ┃
┃号│     │           │ 税率(%) │  (%)  ┃
┠─┼─────┼───────────┼──────┼───────┨
┃1│72251190 │矽钢片,按重量计含硅量│ 8    │  4     ┃
┃ │     │在2.5%及以上   │      │       ┃
┠─┼─────┼───────────┼──────┼───────┨
┃2│72261190 │矽钢片,按重量计含硅量│ 8    │  4     ┃
┃ │     │在2.5%及以上   │      │       ┃
┗━┷━━━━━┷━━━━━━━━━━━┷━━━━━━┷━━━━━━━┛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化
   工部、机械部、冶金部、纺织总会、轻工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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