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经研究,中央财政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运动员解决因重大伤残和特殊生活困难所面临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构建和谐体育的人文环境,促进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国家财政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各优秀运动队在役和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职业辅导等项目。
第二章 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
第四条 运动员重大伤残指运动员因运动训练导致死亡和1-4级伤残事故。伤残事故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2006)予以评定。
第五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各项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支付。
第六条 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时,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医疗补助:
(一)在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对检查、治疗、康复费用中个人自费和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二)因国内无法医治经批准到国外进行治疗的,按其在国外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