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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运输船公司管理的补充通知[失效]


  三、凡挂我国国旗经营国际运输的商船期租给外商,于外租的同时须立即将租船人名称和其国籍、地址(均用中英两种文字表述)及租用的起迄时间报我部运输管理司备案。经营国内运输的船只,原则上不能租给外商从事国际运输,以确保国内运输的需要。若运力有余,又有充分理由,为了充分利用运力、提高经济效益,作为特殊情况,按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程序,经我部核准后可以暂时外租(租期届满该船应调回继续从事国内运输)。国内运输船只外租期间,应委托有国际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代管,订立代管协议,由代管单位承担船只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对外联络工作,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对有国内运输船只租给外商经营国际运输的船公司,在其船只外租期间,暂停新增国内运力的审批。凡挂我国国旗商船期租给外商经营期间,该船只能在我对外轮开放的港口装卸货物,在我港口发生的费用按外轮对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将上述要求通知有关的国内运输船公司。

  四、国际运输船公司的船只如需改挂方便旗,按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其有船只易旗期间,除特殊情况外,暂停对该船公司新增国际运力的审批。

  以上,请结合各地的情况贯彻执行。

  附:
代管协议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代管与被代管单位都必须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海上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守我国的海上法令规章。

  二、代管单位在代管期间对被代管船只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按此要求代管与被代管双方各自承提的责任范围,均应在协议内加以明确规定。

  三、代管单位对被代管船只在代管期间的对外联络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按此要求代管与被代管双方各自负责的范围,须加以具体规定。

  四、被代管单位承提的责任:

  1.确保船只有适航能力;

  2.船只的修理、养护;

  3.配齐符合要求的船员(包括船员轮休、对船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工资福利待遇等等);

  4.办妥船员、船只的有关证书,并保持这些证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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