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1996年10月4日 证监上字〔1996〕11号)
浙江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1996年9月30日召集股东大会通过了与浙江康恩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决议,这一行为违反了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六条“上市公司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行为,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进行股票面值拆细等,应按照‘先立法、后试点’的原则进行,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得擅自行动”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2.你公司必须采取妥善措施,消除此事件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