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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

  依据上述要求,凡未建立督导机构和配备专职督导人员的地方,应尽快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凡机构不健全或人员不足的地方,应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健全机构和充实人员。县以上地方各级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编制和职级配备数额,均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情决定。其编制数,可参照当地学校数量、教师数额、行政区划以及督导任务等因素确定。
  二、根据教育督导要对所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责要求,在督导人员的结构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县以上督导机构均应配备相应数量和职级的专职督学;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包括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特约教育督导员。实行以专职督学为骨干,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的配备原则。实践证明,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督学,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
  2、督导人员的整体应该是年富力强的。专职督学必须以中年为主,实行老、中、青结合。兼职督学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完成督导任务。
  3、督导人员必须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育工作,并以熟悉基础教育业务的人员为主体,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熟悉其他教育工作的人员。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选(聘)任督学。其基本条件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大学本科(县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要专人专职,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提名,按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有关部门在任命督学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督学条件的,都不得任命为督学;凡不专门从事督导工作的,均不得占用督导人员的编制和职数。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四、加强督学培训工作,是提高教育督导人员水平的关键。
  按规定,专职督学在履行其职责前须经系统的督导专业课程的岗位培训。省、地两级督学岗位培训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县、市、区的督学岗位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针对现职督学半数以上未经岗位培训的实际,国家教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做出切实安排,力争在近三年内,组织年龄在55岁以下、未经岗位培训的专职督学,分期分批接受一次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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