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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
 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教育部发布)


  普及初等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前提,是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奠基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全国要在八十年代基本实现初等教育的普及。为了便于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并进行检查验收,现对普及初等教育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暂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要求:
  普及初等教育要求学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 坚持读满修业年限, 并达到小学毕业程度。鉴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和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在现阶段一般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为:
  (一)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
  (三)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城市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达到百分之九十左右,其他地区达到百分之八十左右;
  (四)在十二至十五周岁少年儿童中,初等教育的普及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各省、市、自治区应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不同类型的县(市、区、自治县、旗)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经济、教育基础较差地区的要求,还可以适当低一点,宽一点。
 二、 对基本要求的解释:
  (一)学龄儿童入学率是指已入全日制小学和多种形式简易小学(包括教学班、组)的学龄儿童数占学龄儿童总数的百分比。
  学龄儿童在小学实行五年制的地区系指七至十一周岁儿童,在小学实行六年制的地区系指七至十二周岁儿童(六周岁入学的地区,可依此推算学龄儿童年龄)。居住分散、教育基础差的少数民族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年龄是否需要适当放宽,由有关省、自治区自行规定。
  要加强在盲、聋哑和弱智儿童中的普及教育工作。由于盲、聋哑教育具有特殊的规律和特点,盲、聋哑儿童的入学情况另作统计。弱智儿童目前多在普通小学就学,故除智力严重障碍和其他失去学习能力者外,在计算入学率时仍应包括这一部分儿童。
  (二)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是指学年末学生数占学年初学生数的百分比。
  学年末学生数,可按下学年初学生数,加上本学年实际毕业生数,减去下学年实际招生数计算。
  关于学生转学问题,在计算一个地区的巩固率时,可以把转出转入视为一个互相抵消的因素;在计算一个学校的巩固率时,则应如实计算学生转出转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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