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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事业单位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十四) 采购人员要按采购计划努力完成任务, 根据情况, 如需变更计划,要征得需用单位同意,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十五) 购置的物资,采购员凭原始单据按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 仓 储 管 理

 (十六) 本着适当集中, 方便领用的精神, 统一设置各类物资库房、料场。仓库的衡、量器具要经常校正,保持准确。
 (十七)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逐步推行库存物资定额储备制度。 储备定额应经财务、物资、技术、科研、教学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单位领导批准,报上级领导部门备案。
 (十八) 库房储存的物资保管应该科学化, 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 账物相符,便于收发和检查。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做好通风、适温、晾晒、除虫、去锈、涂油等工作,并保持库房清洁。
 (十九) 所有物资, 不分经费来源如何; 不论外购、自制、其它单位有偿或无偿调拨,馈赠、捐送;均由物资部门统一办理验收、入库、领用等手续。
 (二十) 物资到库后必须在三天内组织验收, 办理验收后, 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的进口物资,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懂技术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按规定进行验收。未验收入库的和代保管的物资,均应单独存放,定期清理。
  验收时必须注意数量和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由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补赔手续。
  对进口物资要按《进口物资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验收。在规定的索赔期验收完毕。如与合同发票不符,应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索赔。技术较高的进口仪器设备,必要时,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系统校验和运转。
  属于增添二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二十一) 物资出库, 应根据规定的凭证办理。 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并按规定附发技术证件。应做到先进先发,加快在库物资的周转。领发手续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计划内的实行定期送货;计划外或临时需要必须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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