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牧渔业部事业单位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二十二)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资, 应办理退库手续。 退库前应经质量鉴定,对使用单位确不需要或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资和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利用 。 对多余不用的积压呆滞物资和废旧物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进行改制利用,变价出售和调剂处理。对变质、失效、不纯、实验中的回收物资不办理回收入库,均按销毁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三) 对易燃、易爆、 剧毒、 麻醉、放射性物资及其它危险物资的采购、提运和储存应严格遵照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必须指定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加强对提运、使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资安全。
 (二十四) 危险物品的领用, 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 对领、用、剩、耗、废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二十五) 仓库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盘点,发现盈亏,查明原因,报请领导及时处理。要建立仓库定期抽查制度,每年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并及时调整账、卡记录。
 (二十六) 仓库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

五、 使用维护管理

 (二十七) 专用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 必须做到坚持制度, 责任到人,专管人员要经过一定的技术训练,考核合格后才能任命使用。专管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交接清楚。
 (二十八) 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维修机构或配备维修人员,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制定按期检验和检修规定,对陈旧腐蚀过甚、精密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和机电设备,统一集中办理报废审查工作,对闲置设备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对必须拆卸修理的在用仪器设备,未经物资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员不得自行拆卸和改装。
 (二十九) 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仪器设备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状态档案,档案不得分散在个人手中保存。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有变动时,进行档案移交,或随设备转移。
 (三十) 物资部门在保证科研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对本单位的在用物资设备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