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 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率,可开展单位内共用和系统内协作共用,也可租赁或承担外单位的任务。
六、 报损、报废管理
(三十二)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检查,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值的始得报废、报损。
(三十三)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全部留各单位,专项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三十四) 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和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手续以后,应由财产管理部门,检同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销账。
(三十五) 报损和报废手续每年年终统一办理一次。
七、节 约 代 用
(三十六) 要因地制宜地不断开展物资节约代用工作,制定规划,加强管理,使物资节约代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十七) 要建立健全交旧领新、合理回收、修旧利废、加工改制、合理代用、综合利用等制度。
(三十八) 注重节能工作,贯彻国家能源方针和节能指令,要制定节能计划和措施,改革煤、油、电、水的管理方法,提高能源利用率。
八、物 资 统 计
(三十九) 物资统计是物资实行科学管理的工具,是管理工作的基础。物资统计应通过具体实物量和物资价值量反映教学、科研、建设计划执行中物资供应活动情况。
(四十) 要重视物资统计工作,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和关怀。建立必要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统计资料积累工作。
(四十一) 上级物资部门制定的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必须认真执行。报表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核无误后,经领导签署按时报出。对消费、库存是否经常,应附以分析说明。
(四十二) 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必须保证物资统计任务的顺利完成,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统计人员有权向上级机关直接报送统计真实资料。
九、岗 位 责 任 制
(四十三) 要建立健全各种物资管理和使用维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规定操作规程和要求,颁发有关标准,严格各种手续以及处理权限。明榜公布,共同遵守。
十、奖 励 与 惩 罚
(四十四) 要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物资经济政策,严格遵守物资纪律。教育广大物资工作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