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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用电规则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户申请恢复用电与否,供电局应收取其全部基本电费。
 21.对临时用电的用户,需由供电局施工者,人工、材料损耗和运输等费用由用户负担。列入基建工程者,由用户投资备料。
 22.用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局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23.用户或建设单位需要迁移供电局的供电设施时,如供电局设施建设在先,由提出单位负担迁移所需的投资和材料;如提出单位设施建设,由供电局投资备料;不能确定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供电局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单位的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第四章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24.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水利电力部或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5.高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向供电局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1)电气设计说明;
(2) 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局负责审核,并一次提出书面意见,一份退还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改变设计时,应将变更方案再送供电局审核。
 26.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户在当地供电局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他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局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户,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添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局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局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批准的《电、热价格》的规定执行。
 27.用户在电气设备安装期间,供电局应进行中间检查,并协助用户制订运行操作规程。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向供电局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局检查,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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