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供电局对用户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户共同做好对用户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供电局和用户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40.承装、承修电气设备的集体单位或个人,在技术上应取得供电局的认可,方能工作。
41.凡申请并入电网的自备电厂和其他地方电厂(并网后简称并网电厂)应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备有调度通讯和继电保护装置,报经供电局同意,并就运行方式、调度通讯、产权划分、有功和无功管理、电能销售、计量方式和电费计算等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
并网电厂的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
第六章 计划用电与节约用电
42.国家对电力实行统一分配的政策。各级政府的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电力统一分配工作。各级“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在经济委员会领导下执行日常工作。电力的统一分配必须贯彻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按照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的原则,向用户下达最高电力负荷、电量、规定用电时间,核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
用户应按照“三电”办公室下达的指标,实行计划用电。
“三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供电局用电管理部门办理。用户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置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
43.供电局根据电网发电、供电、用电平衡的情况。编制电力分配方案,报经济委员会审定,由“三电”办公室下达,实行计划供电。
44.供电局应经常了解用户的生产情况,掌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用电负荷和单位产品电耗等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为电力统一分配提供依据。
45.用户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46.在水电季节性电能较多的电网内,用户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在农业排灌用电比重大的电网内,当电力供应不足时,工业用户设备的检修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47.供电局和用户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局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对超指标用电的地区和用户可实行限电、停电,但不得无故拉闸、停电。对未超指标而被限电、停电的用户,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事后供电局应补还其少用电量。
48.供电局应加强对用电指标的管理,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供电局和用户都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定量装置管理的各项规定。
49.供电局可与用户或按行业与主管局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
50.供电局应做好负荷予计工作,编制调整负荷方案,经“三电”办公室批准后,与用户共同执行。较大用户应向供电局提供代表日有功及无功电力负荷曲线等资料。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其开停时间用户应提前与供电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