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如每次迟纳金累计收取总额,照明用户不足五角者按五角收取;电力用户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供电局对用电量较多的用户,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局可委托银行、农业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71.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认真执行国家电价制度,严格遵守电价管理权限,不得擅自制订和变更电价。
第九章 供用电合同与经济责任
7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供电局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73.供用电合同中,订有计划用电经济责任条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供电局未按计划指标向用户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包含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均同);
(2)用户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谷少用电力),供电局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收违约金。如用户超指标用电,导致对其他用户限电、停电时,可参照本规则第74条第一款的规定酌情赔偿;
(3)赔偿的实施办法由供电局提出,并征求用户意见后,报当地经济委员会批准。
74.供用电合同中,订有责任事故停电的经济责任条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属于供电局运行、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局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用户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户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
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户,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供电电源可以满足用户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局不负赔偿责任。(2)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局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局对外停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供电局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
但用户引起的事故,因供电局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户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局的事故记录及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如停电时间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超过一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75.供用电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经济责任条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当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局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2)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规则规定或其他内部原因而引起的电压波动,供电局不负经济责任。
(3)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局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局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