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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

  一、现在仍然有效的;
  二、因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补充、修改的;
  三、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与新宪法、新政策有抵触需要废止的;
  四、因该法律、法令、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完成了历史任务,成为历史文献或自行失效的。
  当前,我们要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立法,认真执法,教育全体人民知法守法,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特别是对外经济合作的开展,许多外国政府和外国企业要求系统地、全面地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因此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对建国以来所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整理和编纂,以消除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重复、彼此抵触等混乱现象。这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法律编纂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汇编,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全部现有法律、法令、法规进行审查,并将继续有效的法律规范重新颁布。
  关于对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整编和编纂的问题,国务院和人大法制委员会曾多次作过酝酿和研究。鉴于大量的法规、规章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颁发的,当前又急需清理,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开展法规编纂工作前,国务院先组织各有关方面,对国务院过去颁发的法规和国务院全部门过去颁发的规章,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具体建议如下:
  (一)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力量,对国务院过去颁发的法规进行清理。鉴于这项工作量大,又比较细致和复杂,而且今后还不断有法规整理、汇编等任务,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工作。
  (二)建议由国务院发一通知,责成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并确定一个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对本部门、本地区颁发的规章以及本部门下属机构所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也要认真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这项工作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少数部门一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一九八四年底),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国务院。
  (三)国务院系统的法规清理工作,可以按几个历史时期分批进行。例如,先整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几年发布的法规和规章,再清理一九六六年一月ΔΔ一九七八年底这一时期的,然后再清理文革前十七年的。每清完一个时期的法规,即汇集成册,经国务院审核后,正式公布。全部工作,争取在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在清理过程中,如对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过去发布的法律有修改意见的,可以提出修改方案,经国务院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全面编纂工作,建议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组织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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